郑州发布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买卖公租房指标属于无效
2017-11-17 08:49:30来源:钱江网-财经互联网专业、高端资讯代表门户
这两天,郑州市多家法院陆续召开“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3个月来产权司法保护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为什么产权司法保护会成为热词?
现场:郑州多家法院通报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11月16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管城区法院分别召开“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11月17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和航空港实验区法院也将召开以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中原区法院副院长宋长军通报称,自今年8月20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开展至今,该法院共处理各类产权法保护案件308件,其中物权保护案件115件、产权刑事保护案件169件,占了大头。
“下一步,我们会继续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妥善处理产权保护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他说。
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是上述法院的共同表态。
坚持全面保护产权是各个法院的工作目标之一。管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孟永红解释:“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把产权保护理念贯穿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增强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产权的安全感和信心。”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副院长耿传忠表示:“虽然司法产权保护的活动已接近尾声,但是我们保护产权的步伐不会停歇。”
背后:完善产权保护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
“产权司法保护,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通俗地说,就是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被无对价地侵犯、侵占,让恒产者有恒心。”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云凯说。
产权具有排他性,“我的就是我的”。产权保护就是国家保护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不被侵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必须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此次各法院的加强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法院做出重大部署的背景下产生的。
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两个实施意见。它明确提出,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今年10月12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督促各级法院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典型案例
1。强行扣留债务人轿车,被判返还车辆并赔偿代步损失
2016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作为经营周转资金。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均未还款。2016年8月3日,李某带人强行将王某的私家车开走并扣留。王某于今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代步。
中原区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扣押的车辆;关于王某主张的代步损失,法院参照王某4年来车辆行驶里程及出租车每公里的价格进行了判决。
法官说法:私力救济需要在情况紧急下行使,需要在合理期限内转化为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犯债务人物权、人身权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犯罪。李某采取不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因此其私自扣车行为不应该被支持。
2。非法控制小吃店原料供应等,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多年来,吴某、谢某等人打着沙县小吃同业公会郑州联络处的旗号,对预开办沙县小吃的人强迫缴纳入门费,非法控制郑州市部分沙县小吃店的面条、馄饨皮、饺子皮等原料的供应,亲自或指派手下人员到各店“检查”,一经发现有从外购现象就对店主威胁、打骂,威逼被害人关门停业。
他们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成员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严格的内部规定,逐渐形成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更好的实施犯罪,吴某等人注册成立了郑州金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设面粉加工厂。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最、强迫交易罪等,遂依法判处刑罚。
3。买卖公租房指标,属于无效行为
2014年,黄某以能够办理公租房为由收取原告费用2万元,并出具出面承诺“办不成退款”。此后黄某未能为王某获得办理廉租房资格,也不退款。黄某孔雀东南飞辩称,只是起到介绍帮忙作用,所收款项都转交给了其他人办事所用,自己不应当返还。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公租房指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且被告承诺办不成退款,故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2万元。
法官说法:买卖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指标、安排机关企事业编制工作等,都具有违法性质,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民事审判一般会判决由被告一方全额返还收取的财产;也有个别案件在财产灭失或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基于双方共同的过错性分担损失。
4。工商局依据虚假材料注销公司 被判撤销该注销登记
2015年10月29日,被告河南某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依据河南某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浆纸公司)提出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于当日核准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
然而,浆纸公司工作人员向工商局提交的有关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字均为伪造,该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已于2012年死亡。
原告袁某系浆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配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管城区法院依法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依据虚假的申请材料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注销登记。
5。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合同解除
2016年12月10日,原告贾某与被告袁某、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袁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卖于原告。签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37000元和佣金13000元,共计5万元。因在房屋交易期间,郑州市政府出台限购政策,原告不再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但二被告拒绝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出台的限购政策系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目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实现,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存在违约,原告只需各某中介公司承担合理的中介费用。
故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袁某返还原告贾某购房定金37000元,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原告贾某中介服务费8000元。(记者 路治欧 萌友 穆童 徐晓艳 韩旭 高方方)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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