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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租车等涉嫌非法卖保险 保监局明察暗访还原真相

2018-01-15 18:31:22来源:钱江网-财经互联网专业、高端资讯代表门户

今天,我们来做一个读者调查。Q1:你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过车吗?很多读者给出的答案是:YES。Q2:你知道租车账单费用里,包含了哪些吗?只有

今天,我们来做一个读者调查。

Q1:你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过车吗?很多读者给出的答案是:YES。

Q2:你知道租车账单费用里,包含了哪些吗?只有一部分读者告诉我们:里面含保险费。

但却鲜有人发现,汽车租赁公司的保险费里,其实藏有你不知道的“猫腻”。

记者近日独家拿到一份《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析及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揭示了火热的汽车租赁市场背后,那些不为人所道的保险“黑幕”。

这是由某地方保监局明察暗访神州租车等4家汽车租赁公司后,得出的“重磅”调查结果。4家汽车租赁公司被指存有以下“四宗罪”。

一宗“罪”:

无销售保险资质 涉嫌非法经营

上述保监局调查选取了4家汽车租赁公司,分别是国内市场中规模较大的神州租车、一嗨租车、首汽租车和瑞卡租车。这4家汽车租赁公司均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义将营运车辆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再向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险服务。

但经该局调查发现,他们既无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提供的保险又未经审核或备案,就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无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经上述保监局查询,上述4家汽车租赁公司在该局所管辖的地区并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也无网上销售保险资质,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其次,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短期保险产品并未经过备案审批。截至目前,保监会和中保协均未审核和备案过按日销售的汽车保险产品,汽车租赁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属于非法产品,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此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不计免赔服务实质是不计免赔险,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就免赔部分单独向租车人收费,并将收费作为今后事故理赔基金,而不交给保险公司,也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二宗“罪”:

收取商业车险费 涉嫌强卖行为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收取“基本保险”费,涉嫌构成强卖保险行为。

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方式分为线上预订、电话预订和门店预订3种,其中线上手机APP预订成为最主要方式,保险服务也多通过此渠道销售。

以神州租车为例,当选好车辆点击立即订车后,显示的费用合计金额大于首页显示的日均租车费用,此时费用除车辆租赁及门店服务费还包含基本保险费和手续费。基本保险费为其所涵盖保险的总价,未对各类保险的价格分别说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险及不计免赔服务的具体内容

不过,神州租车网站主页有对基本保险费和不计免赔服务较为详细的说明。基本保险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爆裂险和自燃损失险。其中除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外,其余险种均为商业保险,不属于强制险范围。也就是说,不能强制要求汽车承租人购买。

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指出,“被调查的4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将这些保险作为必选项目,强制承租人必须购买,违背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涉嫌构成强卖保险”。

三宗“罪”:

保险合同模糊 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对保险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述保监局指出,汽车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险服务涉及的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并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说明义务。

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险费时,仅显示汽车租赁费,在确认支付后才显示需要交纳的保险费,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对保险费所覆盖的保险内容进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故意隐瞒承保范围,导致承租人在索赔时发现保险内容与汽车租赁公司官网公布的不符。

四宗“罪”:

保费高于险企报价 或构成不当得利

汽车租赁公司被指出的第四宗罪是:汽车租赁公司保险费计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上述保监局调查发现,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险费在租赁收入中的平均占比约15%。而根据神州租车和一嗨租车的财报,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在租金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4.1%和5.4%。保险费用支出占比远远少于保费收入占比,即汽车租赁公司从承租人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其实际保险费用支出。

另一方面,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保险费远远高于保险公司提供类似保险服务的收费。以神州租车的大众朗逸为例,按照2016年年报披露的65.1%的车队利用率,其车均年保费收入为21385元,而平安财险类似包含1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6356元,人保财险包含2000元不计免赔保险的年保费为8982元。神州租车收取的保险费用分别是平安财险和人保财险报价的3.36倍和2.38倍。

建议加强监管整治规范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存在的四个保险经营行为问题,上述保监局在《建议》中建议,由于地方保监局单独监管的效力不强,需要从保监会层面加强监管整治。

一是,建议保监会对汽车租赁公司涉嫌非法从事保险经营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求汽车租赁公司须申请获得保险销售资质,将其保险销售行为纳入监管,严禁无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二是,对相关保险产品进行清理整顿,取缔未经备案或审核的短期保险产品;三是,规范相关保险产品定价行为,对产品定价进行审核,防止相关保险产品定价过高,保护消费者权益。

其次,加强保险相关信息披露,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在租车网页及手机APP设计时,要将保险价格及保险条款在页面显著位置进行标注,使消费者能够较容易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每位承租人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使纠纷解决有据可循;三是,在承租人取车时,要对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和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提示,确保消费者对保险合同有充分的认知。

此外,对非强制保险不可强制消费者购买,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当前,汽车租赁相关商业保险为非强制保险,即使出租人事前对所有车辆购买了保险,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也有放弃保险服务的选择权,即应由承租人自己决定是否购买相关保险,而不能作为消费必选项强制承租人购买。汽车租赁公司在APP及网页中,应明确将保险费作为可选项目,且为承租人不选择购买保险提供清晰简便的操作方法。

最后,建议推进保险业产品供给侧改革,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汽车租赁业务积极开发相关产品,为汽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新.浪.)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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