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保寿险拒赔案之辩:投保人两种职业理赔差别不啻天渊
2018-04-09 20:49:19来源:钱江网-财经互联网专业、高端资讯代表门户
法院审理认为,田洪波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人身保险,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不予理赔的理由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其从事货车运输职业,而根据该产品的投保规则,该类职业不予投保,故被告解除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但对于该份保险的职业要求及相应的投保规则在被保险人投保时被告方未有证据证明进行了明确说明,保险代理人亦未进行询问并核实被保险人身份,亦证实没有对相应的职业要求和其他免责条款予以明确说明,且根据保险代理人陈述简易保险单中除本人签字外其他内容为他人代写,在简易投保单的告知事项中亦未有货车运输职业的限制,故在投保时可视为原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说。被告方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爱喜保险金28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人保寿险山东省分公司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没有开庭。对此,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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