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改签乱象未根除 标准从统一到放开
2018-06-13 09:02:01来源:钱江网-财经互联网专业、高端资讯代表门户
为此,购票人和航空公司之间发生了多起争议,有的走上了法庭。记者查阅公开的已生效判决发现,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和理由不尽相同。
2011年5月,刘女士购买南航低价“快乐飞”机票后需改期,南航客服告诉刘女士,该机票不得变更、退票、签转(简称“三不”条款),只能退还机场建设税、燃油附加费、保险费,机票款不予退还。交涉无果,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330元票款及利息。经过审理,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判决指出,“南航推出特价机票,付出了相当的成本。‘三不’条款合法有效。卖票时也专门提醒旅客了解该条款。原告可以选择其他机票,在选择并享受低价机票、相同服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不利,并无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北京侯先生类似的诉讼请求也被法院驳回。侯先生认为,特价机票退改签规则属不公平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2018年2月法院审理认为,“不得退改签”的规定,虽为格式条款,对原告退票权利作出了限制,但该限制是建立在以较低折扣向原告提供机票的基础上,并没有剥夺原告的选择权。
而通过起诉,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旅客也有。2011年2月,北京的王先生退票时被扣80%费用。身为律师的王先生认为这不合理,自己提前7天取消机票,已采取措施来防止航空公司损失出现和扩大,“就算违约金,也应该是一个合理比例”。他调查发现,从自己退票后到飞机起飞时,该航班已是满员,而且后来是全价售票,不存在“造成损失”,收取80%的退票费,明显有失公平。最终法院认为,按照行业规定和惯例,购票人有提前退票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票人也有收取退票费的权利,但应该以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80%退票费,显然过高,损害了原告利益,因此,考虑到原告退票会增加被告的经营支出,因此将退票费酌情调整至票价的20%。
还有一则案例,旅客最终拿回了全额票款。2014年6月2日,阳先生因堵车没有赶上飞机,向厦航申请退票时,被要求按经济舱全价的40%收取退票费。阳先生认为太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误机,应承担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阳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认为,双方航运合同自厦航拒绝为阳先生办理乘机手续时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阳先生有权要求退还机票款,最终判决厦航退还阳先生全额票款。同时指出,厦航主张违约损失,属独立请求应提起反诉,因厦航未在本案中反诉,法院不予审理。
建议执行定价听证
判决有分歧,说明审判机关对退票权利有不同认识。专家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明确指向的规则,防止还出现同一问题不同判决。
江苏消保委发布的约谈结果中,旅客退票权的确成为航空公司和江苏省消保委之间最大的分歧――航空公司认为消费者享受了特别优惠的购票价格,就必须让渡出机票退改签的权利作为对价;而后者认为,无论是全价票还是折扣票,都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打折是航空公司吸引旅客的经营策略,不能成为剥夺消费者退票权的理由。如果旅客退折扣票要被收取高额费用的话,意味着由旅客来负担航空公司经营策略引发的费用,这不妥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通过各种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航空公司有权收取退票费,但应该是合理数值。”
受访专家认为,治理退改签收费乱象,应该站在一个客观中立的角度。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客的利益要保障,航企的利益也要保障。
那么,如何把保障航企自主经营权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两者平衡在一个合理的空间?专家们认为,应制定有明确指向的规则,发挥规则指引性、可预测性等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可以先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十几年的实践表明,退改签实行完全市场化定价,还很不成熟,主管部门可以发布一个指导标准。“这个指导标准应该怎么定?我认为应由消费者、航企和独立专家三方代表一起参与制定。不仅要听航企的意见,也要听听消费者和专家的意见,向消费者解释清楚,退改签损失都有哪几项。要看到,大多消费者退改签没有恶意,费用收取不应有惩罚性,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收钱,没损失,就不该收钱。”
张起淮认为,定价应当严格依照我国价格法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对此,苏号朋表示认同,他表示,执行价格听证程序,可以让各方了解到退改签费用标准是怎么核算出来的,这样一来让人信服,争议小,也能让退改签费用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
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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